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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按计划进行,从破土动工到投产仅用了8个月的时间。
数据显示,2020年第1季度Nordex销售额达到近10亿欧元,破历史纪录,并新增1.6GW订单。净负债达1.564亿欧元,营运资本占综合销售额的比例为7.5%。
其中,欧洲市场新增装机量占新增装机量的60%,拉丁美洲占15%,北美占13%,世界其他地区占12%。该公司的产权比率为17.3%,略低于去年底的18.6%处于初期阶段的电动汽车也无法避免这种影响。国际新能源网讯:近日,印度工商联合会(FICCl)电动汽车委员会表示,消费者的风险认知、燃料价格的下降趋势以及供应链中断等因素可能会对未来两到三年的电动汽车需求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增加电动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投资,关注印度制造,印度政府对电动汽车行业的坚定支持将是至关重要的。
电动汽车行业需要政府的持续支持,以吸引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偏好。二轮车、三轮车等特定细分市场可能不会受到长期影响。石油危机发生后,联邦政府开启了大规模干预能源领域的先河,主要干预手段是采用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
在欧洲,一般监管部门中大约一半的人员来自原来的能源市场参与者,包括电网、发电公司等,另外大约一半来自行政管理部门。2.制定奖惩机制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通过多年的监管实践,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一切监管都应该是激励性的,监管部门本身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盈利性的企业行为与社会和环境目标统一起来。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工程师、经济学家、会计师、生态学家、地质学家、生物学家等。美国有组织的电力市场和平衡机构市场竞争需要解决区域市场电力系统可靠性、电力系统管理、输配电价格制定及歧视等问题。
2005年《能源政策法》赋予FERC更多职权。(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国在能源监管过程中采用了丰富的监管方式,如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的市场监控手段,使监管对象处于同一标准下的对标和评比,合理的奖惩机制,完善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重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提升社会满意度等,同时调用了人力、信息等广泛的监管资源,这些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EBB为管道运营提供了高度的透明度,增加了托运商对管道和整个市场的信心。成果激励管制的重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全面成果的评估与总成本的控制。输配电价的成果激励管制2013年至今,英国对输配电采取成果激励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有效投资与鼓励创新,完成政府解决基础设施老化与推广新能源政策的问题。约束垄断势力并确保以合理的成本提供可靠的服务是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是说,公共部门或政府要通过监管,确保市场实现本身无法自行实现的公共利益。
在2005年颁布的《2005号法令》中,FERC提出,为确保需求用户平等参与开放季,管道项目开发企业在开放季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相关注意事项,明确管输容量分配规则,公平透明地分配开放季过程中的管输容量。在1985年颁布的《436号法令》中,FERC规定,管道运营企业必须提交天然气管道准入条款,由FERC进行审核。若采用按比例方法分配管输容量,同一企业的多家分公司可能会同时参与投标以获取更多的管输容量,从而对于仅投标一次的管道用户造成不公平。监控机构应定期发布报告,对报告期内的市场进行整体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为了确保新电力体制下,输配电网公平接入和输配电价合理,使通用电力公共事业公司与新电力公司在公平竞争环境下进行平等竞争,促进电力市场发展,日本于2015年9月1日依据《电气事业法》成立电力交易监管委员会。配电企业的对标与奖惩由于配电网络区域分布的特点,配电企业都在各自的服务范围内占有垄断地位,因此本身是没有竞争的,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将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对对标结果差的企业进行惩罚。
但目前对数据的监管主要还是由各国监管部门来实施。从历史上看,许多欧盟成员国能源部门的监管工作都由政府部门来执行。
加强对管道的监管,避免垄断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确保各方都能使用中游资产,就需要充分发挥独立监管的作用。任何有效的监管都离不开不断完善的市场设计。《批发能源市场完整性和透明性管理条例》(REMIT)明确禁止任何操纵或企图操纵能源市场的行为。只有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监管机构才能确定特定市场是否具备竞争性,以及市场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各国与能源相关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监管职能一般都是由专业性机构负责。如对电力公司基于收入的监管,打破了售电量和收入之间的数学对应关系,已在美国广泛采用。
《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在实际监管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反垄断、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各国或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或将市场监管机构与能源宏观管理机构合一。
EGC还被赋予协调及仲裁的职能,因此对其市场参与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委员会主席由日本经济产业省部长任命。
从美国的监管文化看,FERC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规定监管程序,并在此框架下拥有极大的自主权来制定监管的具体规则。监管机构在监管的基础上通常也会增加一些对绩效的要求,以激励电力公司取得具体的成效。
为实现这一目的,上世纪90年代,美国电力行业逐渐放松管制,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结构设计,更多地依赖市场力量,而非像传统电力监管模式那样依靠法案和行政手段。就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未能达成协议的跨境问题或各国能源监管机构的联合请求做出决定。可以通过使用转移释放容量,允许一级托运商将其容量转租给二级托运商。在欧盟和英国,监管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因此,监管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与质询,提升社会的参与度和满意度。而FERC则负责批准并监管RTO和ISO。
同时报告还要对在各自营业区的供电服务质量变化情况给予必要的阐述,还可对该年度内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供电服务质量下降情况给予相应的解释。为了促进澳大利亚形成真正有效的国家能源市场,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专门的能源政策机构——能源部长理事会。
如英国的OFGEM拥有大量外聘的律师、经济学家、咨询机构等。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对能源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与能源行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电力法》《煤炭法》等法律出台较早,法律大部分内容已与当前能源发展现状严重脱节,亟待修订完善。前者监管市场参与者,制定或修改包括市场准入程序在内的天然气和电力行业市场的法规,制定和修改与其职权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评估市场发展状况并提出完善和发展市场的建议,后者则负责包括输气网和输电网的准入在内的经济监管。在英国管网中,每个出入口的流量每2分钟就会被更新一次。TSO向国家监管机构提交其财务数据、允许收入确认和费率提案,监管机构在批准新费率之前会仔细审查提案并参与公众咨询。
FERC负责跨州的能源市场监管工作,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各州的能源市场监管工作。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主要由受监管的市场参与者、代表公共利益的其他政府机构(例如消费者维权机构、能源政策办公室和环境监管机构等),以及私营机构和非政府实体(如大型工业客户、环境组织、低收入者维权组织,以及某些情况下公民个人等)提供。
因此,需要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抓监管,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用能需求,不断提高能源服务质量。这两轮政策主要侧重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强输电、配电运营商的独立性。
一级托运商与TSO维持合同,二级托运商与一级托运商签订合同,并向一级托运商支付容量使用费。通过对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依据对标结果对企业进行奖惩,有效地创造出配电企业之间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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